本科生教學

伟德官网地址本專科生學籍管理規定

發布時間:2016-10-10浏覽量:

伟德官网地址本專科生學籍管理規定

校教〔20077

為貫徹執行教育部2005年頒布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方案,充分落實我校關于學分制教學管理改革的精神,特修訂本辦法。

入學、注冊與學籍

第一條  凡按國家招生規定由本校正式錄取的新生,應持錄取通知書和有關證件,按規定日期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入學者,應事先以書面形式向招生辦公室聲明原由,并附有原單位或所在街道、鄉鎮證明,經批準後方為有效,且假期不得超過兩周。未經請假或請假逾期兩周以上(含兩周)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外,一律取消入學資格。

第二條  新生入學後三個月内,學校将按國家招生規定對其進行複查。複查合格者方予以注冊、取得學籍。不合格者則由學校視情況予以處理,直至取消入學資格。凡因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等取得學籍者,無論何時發現,均取消學籍,予以退回。對情節惡劣者,交有關部門查處。

第三條  新生身體複查工作由校醫院負責。經診斷證明,對于雖患有疾病但一年内可治愈者,本人首先要提出申請,經教務處批準後,該生要在兩周内辦理離校手續回家治療。同時可保留入學資格一年,但此期間不具有學籍。治療期間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學學生待遇。且要求該生在下學年開學前向學校教務處遞交入學申請和縣以上醫院體檢及診斷證明,準時來校醫院複查,複查合格者,可重新辦理入學手續。複查不合格或逾期不辦入學手續者,将取消入學資格。

第四條  在校生應當于每學期開學時, 由本人持學生證到所在學院辦理注冊手續。對未按學校規定繳納學費或其他不符合注冊條件者不予注冊。因故不能按期注冊者,應當辦理請假和暫緩注冊手續。未請假或請假未準且逾期兩周以上(含兩周)未注冊者,視為放棄學籍,按自動退學處理。

課程考核與成績記載

第五條  學生應當參加學校培養計劃規定的課程和各種教學環節的考核,考核成績記入學生成績登記冊,并歸入學生本人檔案。課程考核分為考試和考查兩種形式。要求每門課程  取得60分以上(60)成績,方可取得該課程的學分。考試課程一般在學期末進行,不滿一學期的課程可在課程結束時進行考核。考試方式一般以閉卷筆試為主,也可根據課程特點,采用開卷筆試、口試或口試與筆試交叉考核等方法。考查課程一般以開卷考試、口試、綜合練習、綜合設計或實驗考核等方式進行。

第六條  考核成績的評定

考試課程的成績以期末考試成績為主,适當參考平時成績(所占比例一般不超過20%)。考試課程均采用百分制評分。考查課程的成績應依據學生平時聽課、完成實驗、實習、課外作業、習題課、課堂讨論等相關因素以及平時測驗成績綜合評定。考查課程采用百分制或五級制(優秀(A)、良好(B)、中等(C)、及格(D)、不及格(E)評分。各門課程成績一經評定,不得進行更改。如因特殊需要,将百分制折換為五級制時,可按90分以上對應優秀(A),8089分對應良好(B),7079分對應中等(C),6069分對應及格(D),59( 59)分以下對應不及格(E)進行折換。

第七條  若一門課程需幾個學期講授,各學期分别考核一次,并分别按學期評定成績。

第八條  公共體育課為必修課,考核成績要根據考勤、課内教學和課外鍛煉進行綜合評定。身體有缺陷或患有慢性疾病的學生,應當取得校醫院的證明,并由學院簽注意見,方可學習“保健體育課”, 在學期末考核,登記成績時應注明“保健”字樣。

第九條  成績的記載

1.學生所修課程的成績,要同時記載該課程的實際得分和學分。

2.凡屬補考、緩考、重修獲得的成績,除記載成績外要注明“補考”、“緩考”、“重修”字樣。對嚴重違反考核紀律或考試作弊的學生,該課程成績以“0”分計,并由學校視其違紀或作弊情節,給予批評教育和相應的紀律處分。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及留校察看處分的學生,經教育表現較好的,由本人申請,學院和教務處批準,在畢業前對該課程可以給予補考或重修機會。

補考、緩考、曠考與重修

第十條  學生考試不及格的課程不能取得該課程學分,可以申請重修。個别課程經教務處批準,可補考一次。補考在教務處排定的時間内進行。 

第十一條  學生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不能參加正常的考試時,需提前提出書面申請并附相應的證明材料,經學院和教務處批準,通知任課教師後方可緩考。緩考按教務處或學院排定的時間進行。緩考不及格者應重修。

第十二條  學生未申請緩考或申請緩考未準, 擅自不參加規定時間的考試或考試時遲到30分鐘以上者,均以曠考處理。曠考不能獲得該門課程的學分,成績以“0”分計。

第十三條  學生重修必須按學校規定的時間到學院辦理重修申請及相應手續後,跟讀低年級相應的課程學習并随聽課班考試。部分公共基礎課應參加學校組織的重修班學習及考試。重修不及格不予補考,但可繼續重修。

第十四條  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準參加該課程的考核,應當重修。

1.曠課、缺課累計超過該課程學時數的三分之一;

2.未交作業超過該課程作業總量的三分之一。

第十五條  學生所修課程經補考或重修合格,則獲得該課程的學分。

轉專業與轉學

第十六條  在校學生具備以下條件之一者,可以申請轉專業。

1.學生确有拟轉入某一專業專長和興趣,轉專業更能發揮其專長者;

2.學生入學後發現患某種疾病或有生理缺陷,經校醫院檢查證明,的确不能在原專業學習,但尚能在本校拟轉入專業學習者;

3.因學校專業調整或停辦,休學期滿且保留一年入學資格的新生不轉專業則無法繼續學習者;

4.根據畢業生就業制度和社會對人才需求情況的變化要求,經學院提出、學校批準, 拟調整專業學習者。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一般不考慮轉專業。

1.本科三年級及以上的學生;

2.定向生;

3.正在休學、保留學籍的學生;

4.已達到退學程度的學生。 

第十八條  各學院(系)準許學生申請轉專業,但考慮到國家人才培養的計劃性,準許申請轉專業的學生其學習成績一般為該專業的前10%

第十九條  學生轉專業,按下列辦法處理。

1.學生轉專業一般一學年辦理一次。

2.申請轉專業的學生在所在學院(系)提出申請後,學生所在學院(系)與拟轉入學院(系)協調安排考核事宜。

3.接收學院(系)應對申請轉入的學生進行全面審查,合格者予以批準,并由教務處審核、主管校長批準。被批準轉專業的學生,在批準之日兩周内到教務處辦理相關手續。

4.學生因身體原因需轉專業者,由學生本人提出申請,附校醫院診斷證明、所在學院(系)院長(系主任)簽署意見,經拟轉入院(系)審查同意,由教務處審核、主管校長批準後辦理轉專業手續。

第二十條   學生如患病或确有特殊困難,無法繼續在校學習的可申請轉學。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得轉學:

1.新生入學未滿一學期者;

2.由招生時所在地的下一批次錄取學校轉入上一批次學校者,或由低學曆層次轉為高學曆層次者;

3.招生時确定為定向、委托培養者;

4.應予退學者;

5.其他無正當理由者。

第二十二條  學生申請轉學的手續,按下列辦法辦理:

1. 學生在本省範圍内轉學,由學生本人填寫《普通高等學校學生轉學申請(确認)表》,經轉出學校和轉入學校審核同意,由轉出學校報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确認轉學理由正當,可辦理轉學手續。

2. 學生跨省(市、自治區)轉學,由學生本人填寫《普通高等學校學生轉學申請(确認)表》,經轉出學校和轉入學校審核同意,由轉出學校報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确認轉學理由正當,再由後者商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按轉學條件确認轉學理由正當,同意轉學後,可辦理轉學手續。需轉戶口的由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将有關文件抄送轉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門。

第二十三條  學生轉專業、轉學的手續,應在每學年開學前辦理。

第二十四條  學生轉學、轉專業後,未修過的轉入專業培養計劃中規定的課程應當補修。已修過的同類課程若學分相近可以申請免修,經學院簽注意見、教務處批準後承認其所得學分。若學分相差較遠仍需補修。

休學與複學

第二十五條   學生在校學習的最長年限(含休學)不應超過其專業規定學制的兩年。

第二十六條  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予休學。

1.因病經指定醫院診斷,需停課治療、休養占一學期總學時三分之一以上者。

2.根據考勤,一學期請假和缺課超過總學時三分之一者。

3.因某種特殊原因,本人申請或學校認為應當休學者。

第二十七條  休學一般以一學年為期,學生因病休學經學校批準,期限最長不應超過兩個學年。

第二十八條  休學學生的有關問題,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1.因病休學的學生,應回家治療。病休期間醫療費用按學校規定辦理。

2.學生休學期間學校保留其學籍,但不享受在校學生的待遇。

3.休學學生的戶口不遷出學校。

4.休學學生應自批準後一周内辦理離校手續。

第二十九條  學生應征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學校保留其學籍至退役後一年。超過一年仍未辦理複學手續的,不再保留其學籍。

第三十條  學生複學按下列規定辦理:

1.因病休學的學生,申請複學時經學校醫院複查合格,方可複學。

2.學生休學期滿,應在休學期滿兩周内持有關證件向學院和教務處申請複學。

3.複學學生一般應編入下一年級同一專業學習,若下一年級無同一專業,可安排相近專業學習。

退學與延讀

第三十一條  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予退學。

1.各學年累計超過25學分課程未取得相應學分者;

2.在學校規定的最長學習年限内(含休學)未完成學業者;

3.休學、保留學籍期滿超過兩周未提出複學申請者;

4.因病休學滿二年仍不能複學者;

5.經學校指定醫院診斷,患有疾病或意外傷殘無法繼續在校學習者;

6.超過學校規定期限未注冊而又無正當事由者;

7.未請假離校連續兩周未參加學校規定的教學活動者;

8.一學期累計曠課50學時以上者;

9.本人申請退學者。

第三十二條  學生自願申請退學,應填寫退學申請表,經學院審查同意,報學校批準後辦理退學手續。其他應退學的學生需經校長會議研究決定後,将退學決定書送交學生本人,學生在接到退學決定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内,可以向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逾期不提出申訴者視為自動放棄申訴,學生應在兩周内辦理退學手續。

第三十三條  對于因學習原因應予退學的學生,可自願申請延讀,經學院簽注意見、教務處審核、主管校長批準,可準許延讀一年。延讀的學生,應編入下一年級同一專業學習,并按下一年級學生收費标準交納學雜費。若延讀期間仍有25學分的課程未取得學分,可再申請随下一屆延讀,手續同前,學生在校累計可延讀兩次,超過兩次作退學處理。

凡因第三十一條(除本人申請退學外)、第三十三條原因退學的學生,學校出具退學決定書并送交本人,因特殊情況無法送交本人的,則在校内發布公告。按以上規定做退學處理不是紀律處分。

第三十四條  學生退學的善後處理按下列規定辦理:

1.退學或因其它原因處理離校的學生,應當在一周内辦理離校手續,檔案、戶口退回其家庭戶籍所在地。

2.退學學生發給退學證明,并根據學習年限及成績發給肄業證書(至少學滿一年),未經學校批準擅自離校的學生不發給肄業證書。

3.取消學籍及退學的學生,均不得申請複學。

4.開除學籍的學生可發給學習證明。

結業、肄業與畢業

第三十五條  結業

學生在學校規定的期限内,修完培養計劃規定的課程,其中有個别課程沒有取得學分或實踐環節考核不合格,未達到畢業要求,發給結業證書。結業後一年之内可向學校申請補考或補作(不及格課程學分合計超過25學分者不得申請補考或補作),學校将統一安排補考或補作,考試及格者換發畢業證書。畢業證書中畢業時間,按發證日期填寫。

第三十六條  肄業

在校學習時間超過一年而退學的學生,學校發給肄業證書。

第三十七條  畢業

有正式學籍的學生,在學校規定的期限内修完培養計劃規定的  課程并取得相應的學分,準予畢業,發給畢業證書。

第三十八條  學校每年将頒發畢(結)業證書的信息報省教育廳注冊。

第三十九條  畢業證書(含輔修)、學位證書(含雙學位)及結業證書的發放,每年進行一次。畢業、結業、肄業證書和學位證書遺失或損壞時不予補發,經學生本人申請,學校可出具相應的證明書,證明書與原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條  本辦法由學校教務處負責解釋。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從發布之日起開始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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